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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農地者(農業用地),為都市計畫區之農業區、保護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,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於農業發展條例定有明文,
而農業用地依法只能作農業使用或農業相關設施興建(例如:農舍、曬場、溫室)或者法定能使用之建築,
並若要興蓋農舍者其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.25公頃且興建之基地範圍不得超過總面積10%,若違反則會依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予以開罰。
當然也不是每塊農地都能興建農舍或相關設施,例如該農業用地已經被管制者也不能蓋農舍。
近年來政府更是極力保護農業產能,以前在農業用地申請用電非常容易,
但於民國109年9月後,其農地上面之用電除經農業科同意,做為農業產銷設施接電外,已經不能申請臨時用電,予以限制其違反使用農業用地並管控。